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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时间:2007-09-11 00:00: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6]12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2006年8月24日,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13号),为认真贯彻实施此办法,规范违法犯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按照上述办法中关于鉴定开展单位的规定,我省下列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省内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厅沟通。
国土资源部门在委托鉴定单位时,应从降低成本缩短时间考虑,就近委托。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的此类鉴定,鉴定单位一般应在5-7日内完成,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并按低于市场价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工作时,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配合,负责协调提供鉴定所需相关资料,排除对鉴定工作的干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场所,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才能开展鉴定工作。对于案情简单、技术要求不复杂的鉴定工作,可由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自行鉴定。

附:贵州省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