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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7-09-11 00:00: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6]1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支持和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好用地前期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近几年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选址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要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选址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城乡发展,分别从以下方面提出比选意见:
(一)建设用地选址要多方案进行比选。交通、水利、输变电工程等线性工程项目应有两个建设用地选址方案。除此以外的其它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有两个建设用地选址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不低于三个建设用地选址方案。
(二)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要与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首先要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选址。当在规划建设用地内选址不能满足要求时,再在规划建设用地之外选址。
在规划建设用地之外选址的,一是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二是坚持能占非耕地不占耕地,能占劣地不占良田好土,能占一般耕地不占基本农田的原则选址。除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项目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选址。
(四)项目选址用地必须与城市(村、镇)规划功能分区基本一致,不得因该项目影响当地城市(村、镇)工业区和城市的发展。对化工类项目选址,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还需提供对城市(村、镇)规划是否有影响的有明确意见。
(五)工业场地要充分落实场地大小、容积率、投资强度、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气象条件以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等情况。
二、关于建设项目符合供地政策要求
(一)对国家产能过剩行业以外的行业,分以下三种类型: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项目用地预审时,应提供纳入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的文件批复或证明材料。
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项目用地预审时,除提供纳入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的文件批复或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函件。
3、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对国家产能过剩行业,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项目用地预审时,出具省投资主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该项目开展前工作的支持性文件。
(三)涉及矿山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具有发证权限部门为矿山划定的矿区范围批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三、关于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调剂
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的,首先在本乡(镇、办事处)调整;在本乡(镇、办事处)调整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由县级统一调整。但对于规划占耕指标已用完的县(市、区),属于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涉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农业、人口计划生育等建设项目,允许先在市(州、地)内调剂解决,市(州、地)不能调剂解决的,经省厅同意后,可先使用后在下一轮规划修编中扣除。其余项目不得申请规划指标调整。
四、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和预审
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时,应对项目基本情况、占地情况及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出结论性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应准确批复项目基本情况、占地情况及建设业主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需落实的事宜。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文,拟制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考文本(见附件)。
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选址全部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省略用地预审程序。
六、建设项目经核准后,实际用地面积大于预审批复面积,且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调整方案并对方案组织听证、论证。
附件:1.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2.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符合规划)
3.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不符合规划)



附件1: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我厅受理了××单位报来《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号)等材料,经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单位批准的××规划(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名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选址于××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拟占用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建设项目符合用地标准。
三、该项目是否纳入《××市(地、州)××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选址已经比选,选址基本合理,拟占基本农田确定无法避让(涉及占农基本农田的)。
三、编制了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了听证及论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可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申报材料齐全,程序完善,调整理由充分。
四、项目申请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计列在项目投资概算中,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基本落实。
综上所述,申报单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齐备,符合要求,我厅同意转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请予以审批。



××年××月××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用地 初审 意见
抄 送:××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建设业主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附件2:
关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符合规划)

××建设业主: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号)收悉。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复函如下:
一、××建设项目符合××单位批准《××规划》,项目用地已列入××市(地、州)××县(市、区、特区)××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选址于××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拟占用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
三、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方案、资金必须落实。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同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被征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办建设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六、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




××年××月××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用地 预审 意见
抄 送:××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附件3:
关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不符合规划)

××建设业主: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号)收悉。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复函如下:
一、××建设项目是列入××单位批准《××规划》的××类建设项目,原则同意通过预审。
二、该项目未列入××县(市、区、特区)××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于××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拟占用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
三、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方案、资金必须落实。
占用基本农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应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同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后,规划调整方案应报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要做好调整方案的审核工作,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做好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六、在项目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将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文字资料和有关表册按要求报原批准权限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审核工作。
七、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
××年××月××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用地 预审 意见
抄 送:××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