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
一、业主准备资料: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文字、附图、附表、附件);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划定矿区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3.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承诺书);
4.勘查许可证范围或采矿许可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范围的叠合图(附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的拐点坐标);
5.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6.委托书;
7.评审申请表一份;
8.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即日起《核实报告》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储量核实,本次核实报告中须增加“资源量对比”一节。
(2)未经评审备案的《勘查报告》须附该《报告》3份。
(3)没有《勘查报告》的,须在《简测报告》的基础上核实,并提供《简测报告》3份。
注:1.有经上表的原勘探报告,可不提供《报告》文本,但应与经套改后的原勘探报告进行量比。
2.核实报告一定要按照以上要求编写,否则不予受理。
另注:勘探、详查报告不应有预测资源量数据。
二、办文依据
1.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
2.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128号文);
3.三下采煤规程;
4.其他与压覆矿产资源评审有关的规定和规范。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办结(视报告编写情况略有变动)。
四、办文结果
1.经省厅出具批文的,下达评审意见书。
2.未通过的,复函说明理由。
五、办理流程
业主将相关资料提交我院窗口审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业主退件,由业主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交我院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意见通知业主,业主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告内容修改完善后,送返我院,由我院组织人员对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检查合格后上报省厅,并电话通知业主。
六、收费标准
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收费限额
单位:平方公里、万元
压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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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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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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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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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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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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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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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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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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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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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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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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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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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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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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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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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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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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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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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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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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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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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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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开展评估工作所针对的是否压矿、面积、技术要求及需时间制定
2.评估压矿种、区域、面积不同,收取压覆报告评估费下浮幅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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