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
一、业主准备资料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文字、附图、附表、附件);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划定矿区范围的批文复印件;
3.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承诺书);
4.勘查许可证范围或采矿许可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范围的叠合图(附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的拐点坐标);
5.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6.委托书
7.评审申请表一份
8.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即日起《核实报告》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储量核实,本次核实报告中须增加“资源量对比”一节。
(2)未经评审备案的《勘查报告》须附该《报告》3份。
(3)没有《勘查报告》的,须在《简测报告》的基础上核实,并提供《简测报告》3份。
注:1.有经上表的原勘探报告,可不提供《报告》文本,但应与经套改后的原勘探报告进行量比。
2.核实报告一定要按照以上要求编写,否则不予受理。
另注:勘探、详查报告不应有预测资源量数据。
二、办文依据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 ;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13908—2002;
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DZ/T0215—2002 ;
4.《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
5.《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 》GB12719—91;
6.其他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规定和规范。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视报告编写情况略有变动)
四、办文结果
1.经省厅备案的,下达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
2.备案未通过的,复函说明理由。
五、办理流程
业主将申报资料交我院窗口,进行审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当日作出退件通知,符合评审要求的,由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规划所在10天内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将专家意见反馈业主,业主根据专家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交回我院,我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规性检查后上报省厅,并电话通知业主。
六、收费标准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收费标准表
单位:亿吨
地质工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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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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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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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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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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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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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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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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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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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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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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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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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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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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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规模(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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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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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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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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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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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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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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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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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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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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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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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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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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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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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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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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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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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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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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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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